国是说法|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再开庭!泄露遗照,这种行为违法吗?******
文/赵斌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最近在网络上流传的江歌遗体局部照片,让她这个失独的“白发人”再次备受煎熬。
死者遗体照片是谁发布的?这么做是否违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侮辱尸体吗?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自己东京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江歌之母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随后刘鑫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二审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将第二次开庭。
据江秋莲说,她于11月9日发现亡女江歌遗体手部照片在网络流传,目的是分析伤痕,以求证明她向公众撒谎。已逝去6年的独生女遗体照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作为母亲,她备受刺激和折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照片被谁泄露,但江秋莲认为,这些照片源自案卷中内容,在两国法院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向公众公示过。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事案件卷宗内容适用一般性保密规定,不像刑事案一样有严格的保密限制。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不是通过侦查机关侦破取得,由律师调查取得或者由当事人提供。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将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否有对死者不敬、甚至侮辱的嫌疑?
肖怡认为,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只能是尸体、尸骨、骨灰,不能扩大解释为尸体的照片,即使非法公布尸体照片也不构成此罪,如果将犯罪对象扩大解释到照片的程度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未经允许公开或披露案卷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造成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涉嫌构成民事侵权,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网暴究竟如何认定?
江秋莲说,除了这些照片,她还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一方操纵网络水军,对江歌和她进行污蔑、诽谤和攻击,各种网暴甚至连她的代理律师也不放过。
江秋莲也表示,她向网络平台投诉后,刘暖曦的相关账号已经被封禁或禁言,但还有相关疑似“水军”的账号依然存在,她正在一步步投诉中。
但是,作为一个可以表达观点的公共平台,网络上有人对某些事情观点不一致在所难免,未必一定就是“水军”。
对此江秋莲认为,有的“水军”一个人就有6个账号,难以相信这是普通网友。还有人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攻击她时并不指名道姓,但评论区里却都知道说的是谁。她已就相关证据做了有效取证,认为可以指向有人组织、操纵“水军”对江歌和她以及代理律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发布推广虚假信息,操纵、利用“水军”的手段本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谣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平台也有义务识别、治理和打击“水军”。
就网络暴力而言,刘晓春认为,治理网络暴力是现在的一个新问题,因为评论和观点表达是正常的网络行为,评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正常评论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边界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界定标准。目前监管机关和平台都在探索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手段,并且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效果。
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可能触碰犯罪红线?有没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肖怡认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在第三者或众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的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罪的构成则强调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如果故意发布不属实、虚构的信息,更符合诽谤罪。司法解释认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有组织地去“诽谤”,可以适用“共犯”理论,根据实际参与行为的分工,无论是实行、帮助,还是教唆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刑事风险。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也就是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起诉。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国是直通车就江秋莲等提出的一些疑问,与以刘暖曦名义向国是君发送过民事上诉状等文件的微信账号联系核实,未获任何回应;与刘暖曦代理律师联系,回应称“作为代理律师,什么都不能回应”。
云南玉溪: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云南玉溪全面落实“五育并举”——
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近年来,云南省玉溪市从“基础+特色”“赛事+活动”“互派+流动”等方面做好体教融合“加法”,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夯实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根基,打造了体教融合的玉溪样板。
开齐开足体育课
近日,在玉溪一小紫艺校区的操场上,来自玉溪体育运动学校的6位专业教练已等候在相应的运动场地。随着一声哨声,全校256名一年级学生迅速进入“组班模式”,不到10分钟,6个“临时班”全部组队完毕,开始在篮球场上挥洒汗水、在绿茵场上奔跑追逐……
据玉溪一小校长陈志坚介绍,近年来,紫艺校区不断创新学生体育课程,在开足开齐课程的基础上探索出“大、中、小”结合的多种体育课教学方式。“大”体育课由玉溪体校专业教练执教,开展篮球、足球、网球等6个课程;“中”为每周开展的常规体育专项课;“小”为“双减”课后服务中,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主选择的课程。通过“大、中、小”搭配,形成了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的教体融合育人模式,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和玉溪一小紫艺校区一样,玉溪市各中小学坚持全员普及、特色发展、竞技提升,以阳光体育、大课间活动等为载体,推广武术、陀螺、太极拳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竹竿打跳、烟盒舞等社团活动。20余万名学生跑出教室,在各运动场所动起来、跳起来、跑起来,校园里充满朝气和活力,“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生身上得到了落实。
发挥赛事杠杆作用
广阔的绿茵场上,玉溪四小学生邓方然一边擦汗一边说:“学校每年都会组织我们参加不同的足球比赛,奔跑在赛场上,我感到非常快乐,我的身体更加结实了,上课的时候精神特别集中,学习的劲头也更足了。”
玉溪四小体育老师和宝柱介绍说,学校除每年举办一次年级足球赛和校园足球赛,还会不定期参加校外俱乐部同级别队员对抗赛,学区校队对抗赛和省、市、县级相应校园足球联赛以及青少年后备力量竞赛等比赛。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玉溪充分发挥中考“体育100分”引导作用,将青少年和学生体育赛事进行全面融合,逐步构建起具有玉溪特色、覆盖8―22岁年龄段、小学至大学各个教育阶段的“三赛一会”(“足篮排”三大球联赛和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单项比赛组成的运动会)赛事体系。
夯实体教融合基础保障
在元江二小,来自元江少体校的教练员董红艳和段蓉,正在对学生进行专业跑步训练。她们表示,双向交流政策,让更多的学生接受专业训练,也让她们自身价值得以体现。
据了解,近年来,玉溪市持续强化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教练员、体育教师“互融互派、双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教练员联系校点、联系项目、帮扶体育教师的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在岗体育教师培训,推进城乡学校体育教师均衡配置,整体提高队伍素质,有效提升了当地体育教育教学水平。同时,玉溪市还采用新建、改扩建,推行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等方式,积极改善青少年学生体育场地训练条件。
“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健全体教融合育人机制和青少年体育联动机制。全市500余所学校配齐配强体育教师,体育课程从‘一校一品’到‘一校多品’,校园体育蓬勃发展。在云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中,玉溪市金牌总数位居全省第一。”玉溪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李卫东说。
李卫东表示,玉溪市将进一步发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玉溪精神,不断总结完善体教融合经验,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创新,全面落实“五育并举”,协同发展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融合抓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整体提升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作出玉溪教体贡献。(特约通讯员 沈海亮 通讯员 郑竹君)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