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昆明机场2022年出入境货机数量较疫情前增305%******图为民警为乘客办理手续。 昆明边检站供图
中新网昆明1月6日电 (赵云鹏 何美琪)记者6日从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获悉,2022年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昆明机场口岸出入境货机数量大幅增长,该站全年累计保障出入境货机5600余架次顺畅通关,比2019年(疫情前)增长305%。
据昆明边检站统计,2022年该站共查验出入境旅客15万余人次,国际客运航班1100余架次,与2021年相比,出入境旅客人数增长49.6%、出入境客机增长56.9%。
2022年,昆明边检站推出“货机查验一航班一对策”“货机查验绿色通道”,采取点对点的保障模式,畅通贸易物资边检“绿色通道”,确保货机24小时不间断顺畅通关,确保国际货运链通畅有序,以口岸快速通关,保障外贸“生命线”。
据悉,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年1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从当日零时起,昆明机场国际入境客机、货机查验工作将由S1卫星厅查验专区迁至T1航站楼入境查验现场进行,届时将同步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